女大生性侵命案再審呂金鎧獲平反 高院3理由判無罪

麵包師傅呂金鎧被控涉及32年前女大生性侵殺人案,一審判死刑,更六審改判20年定讞,高院再審庭今改判無罪,呂表示現在司法很進步,感謝法官相信他是清白的。(記者楊國文攝)

65歲麵包師傅呂金鎧被控犯下32年前的女大生性侵命案,一審判呂死刑,更六審判呂20年徒刑,他未上訴而定讞,經高院更七審審理同案被告陳錫卿後,依最新的DNA鑑定未認定呂參與犯案,但呂已服刑19年多並假釋出獄,聲請再審獲准,高院再審庭認定,依呂被刑求的自白、同案死囚陳錫卿有瑕疵的證詞及當初不精確的DNA鑑定結果,無法證明呂有涉案,今改判無罪。

高院再審庭指出,呂金鎧在案發後的1993年12月23日至30日間進行5次警詢、2次偵訊,均否認涉案,直至同案被告陳錫卿1994年1月8日晚間被捕後,呂在第6次警詢突然自白犯罪,並撰寫文句不通順、重複謄寫的自白書,除行為有異外,檢察官以臨時偵查庭訊問時,呂已供稱其自白均為謊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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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案被告陳錫卿亦供稱,因受警方刑求而偽稱與呂共同涉案,以求分擔罪責,也有聽到呂被員警刑求毆打的聲音,而且呂和陳錫卿當天移送台北看守所時,外傷記錄表、病歷卡上亦記載有傷勢。因此,呂和陳錫卿於1994年1月8、9日製作的警詢筆錄、自白書,均出於不正方法,不具證據能力,不得作為本案證據。

高院再審庭亦認為,依刑事警察局2006年7月18日DNA鑑定報告結果,在被害女大生陰道內僅檢出陳錫卿的DNA,不能證明呂對女大生涉強制性交犯行,另依證人對案發當晚女大生和呂的行蹤,陳述有所矛盾,無法認定呂在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時確有在場。

至於同案被告陳錫卿雖曾證稱和呂共同犯案,但和證人證詞不合,且其在偵查時歷次供述即有矛盾,尤其在一審判決死刑後供詞反覆,其證詞可信度有重大瑕疵,無法做為證據。因此,原判決認定呂與陳錫卿對女大生共同犯下強性交及殺人罪,認事用法尚有違誤,改判無罪。

1993年間,女大學生經家教中心安排,到新北市一處公寓3樓面談後喪命。檢警追查指公寓住戶麵包師傅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,將2人查獲到案。

檢警調查,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錫卿1993年12月17日假釋,投靠在獄中認識的呂金鎧,同月22日,陳錫卿佯稱找家教,卻和呂金鎧合力性侵女大生得逞,再以衛生褲勒斃女大生。

一審將陳、呂均判決死刑,後來高院更六審判陳死刑、呂20年徒刑,呂念及父母高齡,盼早日回家,捨棄上訴而有罪定讞。陳繼續上訴,經更七審委託刑事局以最新的DNA鑑定技術進行鑑定,發現女大生的下體沒有呂的精液,改認定呂並非共犯,但仍判陳錫卿死刑定讞。

呂男經羈押和服刑共19年半後,獲得假釋,不過,呂認為蒙受很大冤屈,堅稱未參與犯案,透過冤獄平反協會申冤,並以更七審認女大生的下體沒有驗出呂的精液等理由,提出再審獲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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